针对拒绝接受拆迁的业主,拆迁办公室有责任与其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详细了解他们所持异议的具体缘由。
在探明原因后,有针对性地解决各项问题,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共识;
如若拆迁业主对于拆迁事宜存在抵触情绪,且其态度已经严重阻碍到社会共同利益和发展的迫切需求时,贝拆迁办公室有权实施强制性的拆迁措施,但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给予充分的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的行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经过协商后仍无法就征收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身份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参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该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