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违规建造的房屋必须遵循相应的报批流程方可予以拆除。
鉴于这些非法建设的建筑物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下达了关于立即停止建设或限定日期内拆除的决定时,相应的当事人如仍继续施工或未按照期限进行拆除的话,建设项目所在地方的县以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就有权利强制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必要的执法手段。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