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而采取的措施,通过法定程序将原本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转为国有性质的过程。
所谓征地补偿,即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由于此种行为给相关各方造成了损害,因此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
在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方面,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各地方政府根据该法律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等相关政策性文件。
具体来说,当集体土地因征地拆迁而变为国有时,对于个人部分并无补偿事宜;
但针对地面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则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