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法定期限为它所附着的主债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期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抵押权持有一方有义务于此期限之内行使其抵押权利;
如果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则由人民法院对该抵押权益不予实体保护。
在此情况下,债务人或涉及到的第三人将他们依法可自行处置的财产用作抵押时,若不幸的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其偿还贷款等相应责任,债权人便有资格对这些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