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住房若发生坍塌,原则上可在修复后进行重建工程;
而其重建责任的负担通常会涉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建筑物本身并无任何质量问题)。
在这两个责任主体完成赔偿义务之后,如仍有其他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则应向这些责任人进行追偿。
对于由于所有人、管理人员、使用者或者第三方的过失行为导致楼房倒塌的情况,应由相关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楼房倒塌,那么重建工作将由政府部门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援助和补贴支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