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及其周边区域的拆迁补偿事宜,通常需要依据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征地补偿政策进行解决。
由于全国范围内并未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因此各个地区的各级地方政府会针对所在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供执行。
无论涉及到的是高速公路的占地拆迁,抑或是其他类型的项目拆迁,均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且合法的补偿。
对于高速公路旁违法搭建的房屋,其拆迁补偿的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内容:
首先,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至于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补偿方面,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物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以及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以及征地管理费等各项税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