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由于青苗及其附着物受到损害,用地单位需要向接收此项青苗的相关单位、个人以及所有人提供的一种补偿费用。
2.安置补助费则是指用地单位为解决征用土地后所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而向征地单位支付的一笔补助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应归属于其所有者。
3.土地补偿费,顾名思义,是指用地单位依据相关法规,对于因土地被占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费用。
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这笔资金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合理分配,具体的分配方式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民主议定的方式,决定如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