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曾经在婚姻关系中出现出轨行为,那么在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是必须要进行强制性的冷静期规定;
然而,在通过诉讼途径处理离婚纠纷时,则无需遵循该项规定。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明文规定,仅当选择通过协议方式结束婚姻关系时,才会被要求经历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
在这段时间内,倘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希望尽快完成离婚手续,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这方面的详细内容可参阅我国首部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根据此条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离婚持反对态度,皆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而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书的发放事宜;
若未能按时办理,则将被视为已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