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法定之司法机关未能发挥其应尽职责乃至触犯法律,当事人可循正当途径向有权关切此事之相关机构提出申诉或控诉。
接受申诉或控诉之机构负有对此及时进行妥善处理之义务。
若当事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表示不服,得以同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之对象;
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特定案件中,亦可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