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经过政府批准或者已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都将给予合理的补偿与安置方案。
2.对于那些在1978年底之前建造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手续,但是权属明确,这类房产被视为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在拆迁过程中,按照其实际建筑面积,参照合法房产标准给予补偿与安置。
3.对于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房屋,如果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凭借“土地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来获得相应的补偿与安置。
4.如果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拥有“土地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当地乡(镇)政府的建房手续,也可以得到补偿与安置。
若无法提供这些手续,并且被拆迁人确实存在住房困难,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5.如果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拥有“土地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需参考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者“一书一证”的起始时间),同样可以得到补偿与安置。
除此之外,任何没有手续的建筑物都会被视为违法违章建筑,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偿拆除,且不会给予补偿与安置。
6.对于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将按照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但并不纳入安置范围;
对于超过批准期限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