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际,倘若土地使用者有意持续行使对该土地之使用权,应在届满前提前一年向有关部门提出续期申请。
另外,为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得以顺利延续,土地使用者同样需在届满前一年提交续期申请,除非因社会公共利益所需而必须收回该幅土地,否则应予以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