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这一核心原则进行考虑和判断。
倘若某一方存在遗弃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便足以证明该方并不具备适当的养育能力与条件。
基于此种情况,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会将抚养权授予这样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明文规定,涉及其财产解构与重组事宜的婚姻关系结束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应以由母亲直接照料监护为首选原则;
而对于已年满两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的子女,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当子女已经达到八周岁以上年龄段时,应当充分尊重并体现他们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