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够获得减刑——即在服刑过程中,严格遵守狱内规定,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展现出实实在在的悔过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而对于那些具有法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更应该给予及时的减刑。
然而,减刑的具体标准仍需遵循如下原则: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短于原判决刑期的一半;
而对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行,经过减刑之后,其实际执行的年限也不得低于十三年。
关于减刑的具体流程,需要由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和裁决。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