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房屋所能获取到的具体赔偿金额,我们必须将之纳入到实际情况考量之中。
在正式拆迁行动开始前,我们建议您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对赔偿事宜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理解。
以下是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详细计算方法: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无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度期超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费。
请注意以下几点:
1.若拆迁人已提供周转房并使拆迁房屋使用人得以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即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相应补偿时,这意味着该房屋已经由其自行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确保拆迁款项能够在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如有未补偿到位的情况,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及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同时要求被征收人给予充分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会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协议来完成,双方需就安置的方式、地点以及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将这些内容明确规定在拆迁协议中。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裁决便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