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全费,乃是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工作时所收取之费用,此项资金归属国家财政管理,不再予以退还。
如需申请保全措施者,应根据实际保全之财产数额,按以下标准交付相应费用:
当财产价值未超出1000元,或并不涉及财产价值之案件时,每案缴纳30元之费用即可;
若财产价值在1000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之范围内,则依照1%之比率另行支付;
倘若涉案之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则须额外按0.5%之比例支付相关费用。
然而,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所应缴纳之费用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之限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