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产证上仅有男方之姓名且该住房是用彩礼款进行装潢购置的,那么在离婚事宜中,女方便无需归还男方所支付的彩礼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若有相关当事人提出要求返还依照传统习俗给予的彩礼费的要求,经审查证实系双方尚未完结婚姻登记手续、或虽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同生活、亦或是在婚前支付彩礼而导致支付方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