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到的相关问题,我将以严谨细致的态度为您作出以下专业法律解释及建议:
首先,根据现行的劳动法规政策,在员工休产假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并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发放的薪资与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并非可以同时享有。
具体而言,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是结合员工的月缴费工资以及休假期限来确定的,即:
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其次,如果贵司已经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在员工休产假的期间,企业并不需要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而是应凭借女职工的生育证明材料,前往当地的生育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为其申请生育津贴。
在此情况下,生育津贴将被视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
但请注意,如果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该员工在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收入,这将会导致女职工实际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水平,此时,企业就需要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
最后,如果贵司未能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在员工休产假的期间,企业仍需按照正常出勤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