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赔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用以对因征收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房屋所有者进行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及其折旧程度进行分级划分,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予以核算赔偿金额;
第二,周转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征收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地或自行寻找临时居所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便,这部分费用将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级划分,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其目的在于激励被征收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征收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则需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制定与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