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如若出现一方坚决反对解除婚约的情况,是无权以此来拖延或阻碍离婚程序的进行。
只要另一方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姻存在显著的感情破裂因素,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反复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在法律规定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由于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对配偶、子女进行虐待、遗弃;
存在长期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重婚或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同居关系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