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并不能够作为抵押物。
这是因为农村宅基地及其实体的所有权均归属于村集体组织,农户只是享有其使用权。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有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是不得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的:
首先,土地所有权本身;
其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若法律明确规定允许抵押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再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事业为宗旨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此外,所有权、使用权模糊不清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最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