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被拆迁者或者租赁者)的拆迁安置费用等于搬迁补贴费加上在没有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超过过渡期所导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再加上非住宅性房屋由于停产、停业而引发的损失赔偿费。
1.若拆迁单位提供了周转房并且拆迁房屋使用者已实际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为零;
2.如果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将会自动设定为零;
3.被拆迁者获得相应补偿的含义即表示该房屋已经由其自行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未能及时补偿到位,被拆迁者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及房屋。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理应归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拆迁房产的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房产证,而并非户口本,因此户主并不一定就是房屋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被征收者也需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者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会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协议来完成,双方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并将这些内容明确规定在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裁决便会转化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