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拒绝录像的决定主要是出于维护法庭庄重威严的形象以及庭审现场的正常秩序考虑。
在某些情况下,这项举措同样有助于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企业商业机密以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受侵害。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无论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记录、视频录制、照片拍摄或者通过移动通讯设备等方式来传播庭审过程,均属违法行为,因此法庭对此类行为予以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