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法院处理危險物品肇事罪案件的判斷原則,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首先,行為者如果明知故犯地違反爆炸物、易燃物、輻射性、有毒害性和腐蝕性物品的嚴格管理規定,並且在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這些物品的過程中發生了重大事故,導致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我們通常會對其進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罰;
然而,當所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時,我們可能會根據法律規定,對其施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懲罰。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