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和参考审判工作中的实际操作经验,我们特此制定了这一套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详细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时效问题的权威解释,我们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有权就其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然而,对于以下几种特殊类型的债权请求权,如果当事人试图以诉讼时效抗辩为由进行辩护,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给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的请求权;
(2)兑现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的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而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