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务之急在于证实劳动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为此,我们首选应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书面劳动仲裁申请,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不同意见者方可进一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我们必须全方位搜集能够明确体现双方劳动关系实况的确凿证据。
首先,劳动合同堪称是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兼职工作的决定性权威凭证,同样在解决潜在的劳动纠纷方面亦具有非凡的证据效力。
但是,当未签署此类劳动合同时,我们必须尽力搜集其他能直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