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仲裁申请:
假如经过当事方提出申请,那么此案便将交由县级或以上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拆迁事务管理的部门进行裁决。
若涉事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有自己的职责,有关裁决事宜则应由同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裁决的具体内容应涵盖补偿方式与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以及安置地点、搬迁的期限、搬迁过程中的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相关事项。
裁决结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之内做出。
2.依法提起诉讼: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可以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他们也可以选择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他们还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拆迁:
倘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工作,此时,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