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实践中,医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向患者进行相关告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口头陈述、书面对话以及电子通信等患者所认可的告知路径。
需要强调的是,医务工作者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并非仅限于书面形式的说明或取得书面形式的同意,只要能够获取到患者清晰明确的确认,即可满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明确告知或同意”之规定。
相较于传统的“书面”告知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倡导的“明确告知或同意”原则更为灵活变通,这也充分体现了其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和需求的特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