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在犯罪行为的筹备阶段或者正在实施的行为尚未结束时,如果罪犯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并且及时脱离犯罪现场,那么这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在实施程度上还未达到完全终止的犯罪行为之一种中止方式;
然而,当罪犯已经完成了整个犯罪行为并达到实施完毕的状态之后,如果他们能够主动且有效地预防了犯罪结果的产生,那么这种情况则应被视为一种实施完毕后的中止形态;
在其他情况下,比如罪犯并未按照前述规则行事,而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才选择离开犯罪现场,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