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求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其所依据的相关时效性规定如下:
针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并进行起诉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如对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则应该在知悉或理当知晓行政机关做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