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朋友们,如果您的商标在注册三年后未曾使用,他人有权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令其被注销。
根据相关法规,任何注册商标倘若三年内没有合理原因而未被行使,任何人皆可据此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待商标局接受此申请并知会商标所有者之后,我们将给予他们两个月的时间来提供有关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解释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若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商标局将会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