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电子邮件形式签署合同时,其流程同使用传统方法签约无异,同样需由双方面对面地提出要约以及给予回应,实现要约及承诺的过程:
即在拟定协议过程中,一方向合作伙伴发送包含详细、明确的权利与责任内容的电子邮件,该行为将被视为要约的提议;
倘若另一方同意并对此做出肯定答复,则该回复邮件便可视为承诺。
在双方未就合同成立事宜达成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当确认邮件成功送达至要约方的电子邮件系统时,合同即告正式成立。
除此之外,合同的有效性还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合同的缔结应为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最后,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以电子邮件形式签署的合同符合上述法定要求,法院通常会予以认可并判定其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