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事宜,我国法律法规有着明确而详细的约定。
具体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会主动介入,协调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其次,交通管理部门将向各方当事人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确保调解过程公正公平;
再次,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计算出相应的损害赔偿金额,并由各方当事人就此展开充分的协商讨论;
最后,在达成共识后,确定最终的赔偿履行方式以及期限,以保证调解结果的顺利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