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手续,应携带如下各项必备文件:
男女双方各自身份证件以及户口本等能证明其公民身份的相关证件;
有关于双方在法律上均属未婚状态的声明文件,若当事人曾有婚史,则需提供离婚证书或法院所出具的判决书及其已生效证明;
确认与对方之间并无直接血缘亲属关系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书面声明;
三张尺寸为两寸的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且须为近照。
如有遗漏,亦可在登记现场进行拍照。
若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
反之,若不符合结婚条件,则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原因。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