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将提供一定金额的房屋补偿费用(亦即房屋重置费),其支付方式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进行划分档次,并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准进行计算。
2.对于因拆迁而需要临时居住在其他地方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的被拆迁房屋住户,我们将给予一定数额的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是为了弥补他们在临时居住环境中所可能遇到的不便之处,具体的支付标准则会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家庭人口数以及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来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月度进行补贴。
3.此外,我们还将向那些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选择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的被拆迁房屋住户,发放一定金额的奖励性补偿费用。
关于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支付标准,将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