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实际情况,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
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抚养归属的变更申请方可被受理并依法予以裁决:
首先,负责子女日常生活照料的一方由于罹患重病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责任;
其次,该方在履行抚养义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虐待子女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给子女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
最后,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十周岁以上,且其本人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则抚养归属也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