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侵权方面的法律条款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
商标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在未得到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对方的注册商标并且将这些已被替换的商标标识用于生产、销售商品的活动;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协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
以及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形式的损害等违法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