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温补贴这一重要议题所涉及的具体法规规定如下:
首先,只有当用人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至摄氏33度以下,或者是要求劳动者在气温超过摄氏35度的高温天气下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时,才会具备领取高温补贴的资格;
其次,高温补贴的具体金额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并予以公布;
再次,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应被视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最后,还有其他相关规定需要遵守。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