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召唤违反公共秩序管理行为者进行详细调查盘问,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详细批准,并使用正式的传唤令进行传唤。
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违反公共秩序管理行为者,人民警察只需向其展示工作证件,便可进行口头传唤,但必须在随后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记录这一过程。
公安机关有责任将传唤的具体原因及相关法律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