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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在电视法制节目中看到,有些案件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时候,违法嫌疑人不接受调查。这个时候就需要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那么强制传唤的条件有哪些?
一、强制传唤的条件
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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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安机关需要从犯罪嫌疑人身上了解犯罪的相关情况时,可以强制传唤其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很多人对此就有疑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时,应该遵守怎样的程序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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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传唤,在我国分为了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不同类型的传唤,规定的法律不同,当然规定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但这二者还是有相似之处的,那就是都规定了一定的传唤时间,那么行政传唤时间是多长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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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的一生中有很多时候都要与法律打交道,法庭的传唤也并不罕见。但是法庭的传唤一般会通过穿换证传唤,或者直接口头传唤,但是还有一种传唤方式叫做强制传唤。这种传唤方式十分罕见,也十分使人疑惑。到底强制传唤适用于什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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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对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不一样的,如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拘传的方式,而对待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可以选择强制传唤的方式。那么强制传唤和拘传有什么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拘传只适用于刑事被追诉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而传唤还适用于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
2、刑事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传唤则不具有。举个例子,如果传唤某故意杀人案的目击证人前来作证,证人如果不去录证言的话,公安是不能直接把他抓过去的;而公安若把某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拘传其接受讯问,那这个人必须去公安局接受讯问,否则公安可以强行带走。说白了,传票就是一个通知书而
已,没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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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强制传唤,那么大家知道强制传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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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不接受传唤的嫌疑人,往往要使用强制传唤将其捕回。但有时候会找不到嫌疑人或者嫌疑人故意回避,那么如果强制传唤找不到人会有什么后果呢?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介绍强制传唤找不到人怎么办。
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传唤找不到人怎么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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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传唤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强制戒毒不可以减刑。强制戒毒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一般在十五日内。
解析:
协议纠纷起诉后被告一般在十五日内收到传票。起诉经审查后符合条件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然后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原告在法院确定时间审理后发传票,一般在十五日之内,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在经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会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所以,收到法院传票的时间一般为十五日之内,但具体的时间还是要视案件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改制重组的方式:
(一)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当前,大部分企业采取整体改制的方式,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严格来讲,部分改制登记不是变更登记,而是设立登记。
总之,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
实践中,进行改制重组的一般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这是在企业发展达到瓶颈后,为了使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根据现有的经济状况与政策,让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适应现代化的发展。所以,总的来说,企业改制重组是利大于弊,很多时候都帮助了企业重获生机。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是不能强制收购的,如果股东是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不会限制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