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所保障的范围涵盖了被保险机动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引起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及任何非前述人员之外的其他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此种情况下,符合赔偿准则前提下的合理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承担,其责任限额根据不同类型进行划分,可以细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对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完全没有责任的被保险人也适用的特别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
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除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