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之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时限,由于现行法律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具体事宜建议您咨询负责办理此项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
若当事人所提供之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要求,同时申请许可事项亦归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