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范畴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这一行为同样包含了非法持有的他人借记卡。
也就是说,非法持有他人借记卡的行为亦将被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如有任何一种情形下,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都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附加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刑;
但对于情况较为严重者,则可能面临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以及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刑:
(一)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予以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他人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予以持有、运输且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采取盗窃、收购或者非法方式获取、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均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第二款犯罪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