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拖欠货款拒不偿还时,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然而,债权人仅可通过申请法院执行该公司的现有财产来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拥有自己独立的法定财产权,这是公司在依法履行各项义务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基础性条件之一。
同时,公司也需要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仅需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对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负责;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股东则需要根据各自认购的股份数量为限,对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负责。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那么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债务清理工作。
若企业法人存在上述情况,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