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毁损的宅基地房屋,在经过相应部门审批并得到许可的前提下,是允许进行重建的。
通常情况下,这需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在重建过程中所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他们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存在任何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相应赔偿责任之后,若发现还有其他责任人的,则应向这些责任人继续追偿。
而如果是由于房屋所有人、管理人员、使用者或者第三方的人为因素导致房屋倒塌的,那么就应当由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那些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房屋重建工作,政府会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补贴予以支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