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诉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
首先,被告必须于举证期限截止前启动反诉程序,从而确保原告享有充分的答辩权利,并促使法院能够精准地在开庭之前就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
其次,反诉(又称附属诉讼)是指在一项已经展开的民事诉讼(根据诉讼法规定,我们称之为本诉)过程中,本诉的被告将本诉原告作为被告,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交一份与本诉存在密切关联且具有独立性的反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