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与重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以及标准,向所有被拆迁住房的所有权者或者使用者支付的多种类型的补偿款项。
这些一般性的补偿款项包括:
(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此项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住房所有权者所遭受的损失,其具体金额是根据被拆迁住房的结构特点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这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住房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遇到的不便之处,其具体金额是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然后按照被拆迁住房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