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具备进行股权质押的资格和权限。
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债务人和第三方均可自由处置并质押以下几类权利:
首先是各类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及支票;
其次是各类债券和银行的存款证明;
第三个类别是仓库的收据和提货凭证;
此外,可流通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以及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在其列;
最后,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同样可以作为质押物。
同时,根据该法典的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若以基金份额或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则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即刻设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或基金份额质押之后,未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此类资产不得进行转让。
另外,出质人在转让基金份额或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者将此款项进行提存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