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约邀请与要约之间,存在着三个明显的差异点:
首先,它们各自具备的性质截然不同。
当要约生效之后,它将自动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约束,而作为对比,要约邀请则并未蕴含任何形式的约束力;
其次,二者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也大相径庭。
要约通常会涵盖合同的核心条款和条件,而要约邀请则仅仅是希望他人能够向自己提出要约,其本身并不包含合同的关键性条款;
最后,它们所针对的对象群体亦有所不同。
绝大部分情况下,要约都是针对于特定的交易对方,而要约邀请则更倾向于面向广大的潜在交易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