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宅基地原则上是不可进行买卖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则可以被转让。
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其使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并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利用这些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其配套设施,并因此而享有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需要经过本村村民委员会的赞同,并且最终得到乡级政府的许可认可。
其次,接受转让之人无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独立于住房之外进行转让,而是必须与住房一起进行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