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明确规范的诈骗类罪名的成立条件具体如下所述:
(一)在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领域内,必须存在故意的心态;
(二)本罪的犯罪实施者通常为不特定的人员,即一般主体均可成为其主体;
(三)本罪所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四)在犯罪行为的客观层面上,必须表现为采用欺骗手段(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式)非法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